常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
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 政府助困对象:
(一)特困学生:
1.低保户和特困生(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
2.孤儿(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相关证件);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相关证件);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相关证明)。
(二)较困难学生:
1.单亲(相关证件或证明);
2.双下岗,无能力再就业(下岗证,户口簿);
3.因病致贫(住院病历或诊断书)。
(三)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下岗(下岗证);
2.父母双方收入不稳定且又较低(相关证明);
3.纯农户,无其他经济来源(相关证明)。
二、 材料要求:
2.学生在完成“申请表”填写的同时,一定要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作为无效处理。
三、 工作要求:
1.9月25日前,各校召开有关学生会议传达精神,广泛发动,部署工作;
2.9月25日-28日,把“申请表”发给贫困学生;
3.9月29日-10月5日,学生填写表格,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4.10月15日前,学校认定小组全体成员参与审核,确定资助金额。
5.各校把这次会议发放的所有书面材料,录入本校电脑,作为文档保存,也作为今后的一项常规工作要求参考。
6.以后各辖区和直属高中校每年按“实施意见”于9月初部署该项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并按今年要求交材料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2.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样表)
3.常州市直属校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200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