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应纳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其他共11类。
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征税项目的政策规定及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具体包括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奖金、各种名义的津贴补贴(除国家有免税规定的外)、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或支付的各种福利待遇、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办理的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为员工个人负担的各种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
2、根据现行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月计算征收的办法。对因收入分配不均衡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的单位经申请可采取按月计算、按期预缴申报、全年汇算的征收办法。应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款=(每月收入额-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汇算应补退税款={[(全年收入额-个人全年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用扣除标准*12)/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预缴期已缴税款
费用扣除标准现为每月2000元,适用税率为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田中会计室
2009年5月6日